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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省科技廳組織企業研究院申報工作。按照自愿申報的原則,企業應提交《浙江省企業研究院建設申報書》《浙江省企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等相關材料,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達到10000萬元以上,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開發費用達到1000萬元以上,專職研發人員50人以上,相對集中研發場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設備原值總額1000萬元以上。
2. 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不包括通過受讓、受贈、并購或獨占許可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3.已擁有省級企業研發機構,包括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等;
4.已有效整合企業內外部各類創新資源,有相應組織架構、資金投入、制度建設、運行機制;
5.企業近3年內無環境、安全、知識產權和稅務等違法行為。
對培育、做強我省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具有顯著作用的企業,申請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企業申報材料經所在市、縣(市、區)科技局(委)初審并會同級發改委(局)、經信委(局)簽署意見后報省科技廳。
第七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組織專家對主辦企業及申報建設的企業研究院進行實地考察,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八條 專家評審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研究院建設內容、研究方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屬于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或重點發展的主導產業、支柱產業;
(二)主辦企業是否具備建設企業研究院的基礎和條件,主要包括科技人員、設備設施、研發場地和經費投入等;
(三)企業研究院的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是否切實可行;
(四)企業研究院的組織架構、制度建設和運行機制是否科學合理;
(五)主辦企業財務狀況、支持措施能否保證企業研究院的可持續運行。
第九條 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研究院予以認定,并給予項目承擔、人才培養引進、載體建設等方面政策支持。研究院所在市、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企業研究院建設的指導和服務工作,給予相關政策扶持,積極探索促進企業創新驅動發展的有效途徑。